|
自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管好用好自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自贡市财政局是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市创新资金年度项目评审。负责市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负责设立市创新资金专户和资金核算。 第四条: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是市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市创新资金专项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市创新资金的重大事项,并会同自贡市财政局审批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市政府提供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符合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 三、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四、项目的成熟性要求: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创新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3、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该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承担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贡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无偿资助项目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贷款贴息项目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原则上不支持亏损企业。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 坚持市场导向、支持创新、鼓励创业、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资助重心前移,培育、形成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产业。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计划、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促进技术转移; 三、支持人才密集、技术关联性强、附加值高并直接促进、支持、服务于产业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 四、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加入WTO后能带来市场机遇的项目,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发挥创新资金雪中送炭的作用,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企业的支持,培育一批成长性好、核心竞争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六、倡导循环经济模式,支持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的技术和产品,支持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技术、环境友好的技术产品。 第八条:不属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三、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四、国家创新基金《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五、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企业等; 六、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市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同意贷款的项目。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项目总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3、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资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市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对于区、县、开发园区给予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资本金投入: 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委托有关机构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第四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申请原则 一、在同一年度内,市创新资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 二、申请单位和所申请的项目应该具备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时间 每年的1月至5月为项目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市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应填写《自贡市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相应附件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二、申请材料包括: 1、《自贡市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分别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企业如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贷款合同,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报送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的创新性。包括项目技术创新程度、先进性、技术含量、商业模式的创新性,以及技术成熟性和产品可靠性论述等。 ②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包括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产品与市场的同步性、产品的竞争优势、实现产品化和产业化的可能性等。 ③项目经济效果及实施风险。包括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投资预算的合理性,抵御风险的能力等。 ④企业发展能力。包括企业家的素质及能力,企业人员素质,企业运营的保障条件,企业未来的成长性等。 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包括企业能力评价;企业财务状况评价;项目评价等。 3、申请材料附件 主要附件包括: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⑤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 一、受理单位:自贡自贡市科学技术局 二、受理处理: 1、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通知申请企业。对不受理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2、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自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结果通过自贡自贡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告。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经专家组评审其评分结果达到规定立项标准方可立项。 市创新资金立项审查及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自贡市创新资金专项中拨款支持。 第十五条:项目视专业进行分组评审,专家组应包括相关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 市创新资金立项评审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1-2次,个别重要的项目,可视情况临时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成熟性、风险性以及市场容量、市场前景;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投资是否合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经立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自贡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后,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与其签订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对立项的市创新资金项目,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在同一年度内向省和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列人省或国家的创新基金后备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理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市创新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将对市创新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条:监理方式 一、定期报表: 企业在每一年度须定期填报《市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下简称《监理信息调查表》)和《统计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报表分别报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用于了解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度市创新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三、实地抽查:自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一条: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定期报表、实地抽查等综合监理情况,做出对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处理意见。因客观原因,企业需对资金项目的实现目标、进度进行调整时,应向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如发现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合同。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资金项目,承担市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追缴项目经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凡与国家、省、市签订合同的资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6 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都可视为按期验收。如需推迟验收,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自贡市科学技术局直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验收。资金项目的验收由熟悉待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至7人。参加验收的专家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聘任。 第二十四条: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并核发验收证书;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视具体情况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及核发验收证书;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今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创新资金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自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