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的登记及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为一体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申请登记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的独立法人,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经营一年以上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研究、开发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

    (四)技术性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40%以上;

    技术性收入包括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的增值收入;

    (五)有企业章程和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经营场地及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六)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五、企业申请民营科技企业登记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收登记表》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章程;

    (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册;

    (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新产品目录和生产许可证等;

    (八)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可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市州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登记。

    对经审核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当地科技部门核发四川省科技厅统一负印制的《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抄送同级工商局、税务局备案。

    七、经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经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的1125日—1225日间到原核发证书的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对合格者在《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合格印章,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当年的政策优惠,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由当地科技局取消科技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企业接受年度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

    (二)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三)年度工作小结。

    企业在申报登记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撤消。

    九、凡未经科技部门进行资格登记或在每年一次资格审核中取消科技企业资格的,以及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歇业、变更法人代表,未到科技局备案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