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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 项 目 验 收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自贡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程序、规范权限、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 (一) 申请受理 (二) 审定立项 (三) 项目实施管理 (四) 项目验收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级财政投入支持的自贡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主要包括申请、审定、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自贡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自贡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八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或优先发展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渠道、方式。 第九条 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依据《自贡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以及按要求落实匹配经费的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应严格按照自贡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渠道、方式执行,申请项目应按要求填报申请表、项目简表及电子申报版,市属以上单位可直接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自贡市科学技术局申报,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归口受理。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受理的项目可作为当年的市重点科技项目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科室对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自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发展计划科提出立项建议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通过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局务会议审定立项的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自贡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列入自贡市科技计划的项目,自贡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约,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会同项目管理科室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根据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合同书可增加有关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交办或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经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科室或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授权、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对重大项目实施跟踪服务; (三)组织落实项目资金;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科室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项目; (二)督促落实项目匹配的经费; (三)按计划任务合同书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五)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对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条 受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自贡市科学技术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服务,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二)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三)向自贡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科室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或其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应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力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和项目管理科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对于不按计划任务合同书执行或无故中止计划任务合同书,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经费,不按有关规定按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中止拨款,直至追回已拨的全部经费,并作为科技信誉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承担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是指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相关目标、任务的认定。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在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方式:工作性验收,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主持,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会同项目管理科室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自贡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拟验收的科技项目,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科室负责人或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人在《自贡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审核并加盖《自贡市科学技术局验收专用章》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六)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七)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生产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汇总表; (十四)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内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会同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定后,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批复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先进性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统一编号并加盖自贡市科学技术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后,颁发《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每年初,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计划项目进度要求形成年度计划项目结转计划,并作为年度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评估,参照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组成员或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的机构,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假借名义、滥收费用、监督管理不利、不如实报告项目进展的真实情况的,将取消其管理职权。 第四十二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