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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目申请须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的政府专项资金。转化资金设立目的是强化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农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质量和效益。 一、转化资金支持的对象 转化资金充分考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重点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转化资金支持农业科技成果与经济的结合,支持对象以农业科技型企业为主,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主要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一)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区域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小康建设,有利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2.属于《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 3.申请项目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鉴定(认定)的成果。 4.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5.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或者属于已经引进但需中试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成果。 6.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鉴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承担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2.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三)转化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优先支持的项目 (1)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能显著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3)能显著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4)能显著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对农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转化项目; (5)农业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优先支持的单位 (1)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 (2)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3)国家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及产、学、研合作单位 (4)农业科研单位整体转制,并从事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5)国家星火龙头企业和星火外向型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承担单位。 (四)转化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 (3)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 (4)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5)对社会或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不属于《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2.不支持的单位 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当年新注册企业。 二、转化资金支持方式 2005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项目支持金额为50~100万元。重大项目数约占立项总数的10%~15%,支持强度为80~1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2.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新增投资中,申请企业需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数额的自有资金匹配,事业单位需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已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能力,市场前景良好,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5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有效期(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为自2004年4月1日起,至项目完成之日止。 2.项目实施阶段总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以贴息支持的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 三、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05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时间为7月10日前,截止受理时间以申请材料到达北京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受理单位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由科技部农社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归口管理,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2005年度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 北京3823信箱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邮政编码:100038 (三)申报要求 1.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减少工作量,2005年转化资金项目继续采取限额申报。推荐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数量,否则,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所推荐的所有项目。推荐项目控制指标为: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内蒙古等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各17项,其余各省、自治区13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9项;计划单列市4项;农业部35项;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各20项;国家粮食局、国家气象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中国科学院、国资委系统各8项。 2.各推荐单位必须按预算编制渠道组织申报和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推荐无隶属关系单位的申报项目,地方科技部门不得推荐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申请项目。同一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上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由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联合推荐,新疆兵团项目由科技局、财务局联合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由各相关部门科技司推荐。 4.每个独立研究所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项,企业法人单位只能申报1项,高等院校不得超过5项。 5.已获得过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已获得转化资金项目支持的第一负责人及申请企业,须在已立项目通过验收后才能申请新的项目。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通过创新基金网站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网站(www.agrifund.cn)下载,或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索取申报项目的有关文件(包括:申请书格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制作申报材料电子版文件的计算机软件等)。 2.根据申请支持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格式制作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4.将申请文件报送申请单位所在地推荐单位(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单位)。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审核并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初评。推荐单位对通过审核与初评的项目填写推荐评价意见、初评专家意见、初评专家名单。在7月10日前统一报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文件到达管理中心后,不得更改或增减。管理中心不受理申请单位直接提供的申请文件。 (五)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由5个部分组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内容草本)》、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申请单位应如实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申请材料。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1)申请单位需认真阅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规定填写申请书。 (2)申请单位必须使用文件规定的申请书格式,不得更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3)申请贷款贴息资助的单位,如还未取得贷款,必须分别由申请单位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如自2004年4月1日起至申报时,申请单位已取得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贷款,只需将贷款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提供即可。项目立项后,未取得贷款的申请单位应积极联系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4)推荐单位的推荐评价意见需加盖公章。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转化资金项目评审依据的主要文件,申请单位必须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要求进行编写。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技术指标、质量指标、技术经济指标、经济指标等)必须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一致;阶段目标必须要全面体现总体目标、要可以考核控制。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内容草本)》 该合同(内容草本)是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组合生成的,是申请材料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专家评审、管理部门批复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批复后,该合同即转为各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文本),是考核、验收的依据。 4.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1)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2)成果证明 ——新品种:区试报告,或审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转基因品种需大田释放许可证明); ——新兽药:安全性评价与药效试验报告; ——疫苗:中试批文; ——新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类):田间试验报告与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 ——新肥料:田间试验报告; ——机械类:样机鉴定证书与检测报告; ——仪器类:样机鉴定证书与检测报告; ——其它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鉴定证书、或认定证明、或专利证明、或版权证明。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 申请企业要提供2004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以及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要提供2004年度的会计报表。企业法人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事业法人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结余分配表等。 2005年注册的企业,须报送申请单位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2005年开办的事业单位,须提供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章程(企业申请者须提供)。 (6)银行贷款合同、贷款付息凭证(申请贷款贴息并已获得贷款者须提供)。 5.申请项目的电子版文件 申请单位申请项目除提供纸质的申请文件外,还要提供由申请软件生成的电子版文件。申请单位按软件使用说明的要求,将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的相关内容输入,检查确认无误后执行“数据导出”功能,得到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申请书”、“合同书(内容草本)”的纸质文件必须在前述工作完成后,执行“打印”功能得到。 电子版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6.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申请材料的装订顺序是:封面、申请书、合同书(内容草本)、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清单(目录)、附件、封底。 封面的文字内容按“项目申请书”格式填写。 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采用A4纸打印,并按正式出版书籍样式装订。同时,在书脊上部注明申请项目的名称、下部注明推荐单位的名称。 纸质申请文件一式十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 九份副本中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均须为原件。即在装订纸质申请文件时,应该“先复印、后盖章(签字)”。 (六)推荐单位 1.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2.推荐单位需对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审核评价,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初评。 3.推荐单位在各申报单位的电子版申报文件填写推荐意见、初评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将所推荐项目的电子版申报文件汇总于一个磁盘上(具体请按操作说明执行)。 纸质申报文件中的推荐意见、初评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可以在申请材料装订后粘贴到相应的位置。 4.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所推荐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