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市(州)、县(市、区)

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地方依靠科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推动科教兴市(县)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4277号)和科技部《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5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03-2004年度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县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与推动地方科技进步紧密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地要认真总结2003-2004年度科技进步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动当地科技进步的新思路和新举措,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良好环境,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

    二、考核范围

    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均需参加省级科技进步考核;全省所有县(市、区)均需参加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市(州)和地级以上市的城区自愿参加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申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的市(州)、县(市、区)需参加全国科技进步考核。

    三、组织实施

    本次科技进步考核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考核,择优推荐”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统一组织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推动科教兴市(县)工作的通知》和科技部《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全省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二)分级考核

    1、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各市(州)要成立由科技、组织、财政、人事、统计等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的考核专家组(一般不少于9人),具体负责指标考核评审工作。专家组要本着认真、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对县(市、区)考核材料及指标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权对不详、不实或虚假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质询。
对已通过2001-2002年度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区),可不再采用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方式,主要采取数据核查的办法进行考核,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特别要严格核查“一票否决”指标的情况。

    各市(州)根据县(市、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审查有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按照审核后的有关数据和评分办法确定考核分数。同时,根据贯彻科教兴川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实绩,对被考核单位科技进步进行全面评价,综合提出考核意见和本市(州)建议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名单。

    2、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市(州)科技进步先进评审,组织实施市(州)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3、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结果的认定。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县(市、区)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进行复核,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公示复核结果。在此基础上,省科技厅将正式行文,认定通过省级科技进步考核的市(州)、县(市、区)。同时,省科技厅向科技部提出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市(州)、县(市、区)建议名单。

    (三)评审和推荐先进

    1、凡申请省科技进步先进的市(州)、县(市、区),省科技厅将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结合科技进步考核,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申请省科技进步先进的县(市、区),须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推荐。根据评审结果,省科技厅提出科技进步先进市(州)、县(市、区)候选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授予“四川省科技进步先进市(州)、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

    2、对获得“四川省科技进步先进市(州)、县(市、区)”称号,且符合国家科技进步先进要求的市(州)、县(市、区),省科技厅择优向科技部推荐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州)、县(市、区)”候选单位。

    四、时间安排

    2005625日前,各市(州)及申请省科技进步先进的市(州)、县(市、区)将科技进步考核及申报先进材料一式5份报省科技厅。6月底,各市(州)完成所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710日前,各市(州)将所属县(市、区)考核结果及“一票否决指标”相关材料一式2份报省科技厅。7月底,完成市(州)科技进步考核、省科技进步先进评审和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复查工作。820日前,完成全部考核工作。

    五、材料要求

    凡参加科技进步考核的市(州)、县(市、区),均需填报《四川省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表》和《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考核证明材料;“一票否决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市(州)、县(市、区),只需填报《四川省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表》和《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

    凡申请科技进步先进的市(州)、县(市、区),除填报科技进步考核材料外,还需报送2003-2004年度科技进步工作总结。

    本次考核,市(州)、县(市、区)政府及主要领导应对本市(州)、县(市、区)所提供的材料、各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要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六、表彰奖励

    对在2003-2004年度推动市(州)、县(市、区)科技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科技部推荐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个人候选人。对本次考核工作组织到位、措施得力的市(州)、县(市、区),将推荐为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组织工作优秀候选单位。

    同时,实行考核复查抽检制度。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对考核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考核获取的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

    请各市(州)、县(市、区)按通知要求,做好统筹安排,认真做好2003-2004年度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并确保工作质量。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雷林,028-68107837

    四川省科技厅农村处 岳钊 蔡红,028-86678529 86729801

OO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