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自科字[200194号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自贡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部、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贡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主要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七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发展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渠道等方式。

第八条 项目指南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涉及行业的共性技术难题的科技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照自贡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项目应按要求填报申请表及项目简表(由自贡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申请渠道由申请者经有关管理部门或区县科技局推荐后申报,省属以上单位的项目,可以直接报市科技局。每年的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为次年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时间,对个别效益好,市场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储备库,随时收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市场急需的项目。项目归口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对于推荐上报项目也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统一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目服务组,对申报项目先进行筛选,重大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分管局长初审签字后,由发展计划科提出综合平衡建议,最后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七)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八)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九)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十)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十一)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十二)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十三)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十四)经费预算;

(十五)年度进度和目标;

(十六)预期成果;

(十七)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八)有关上级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自贡市科学技术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自贡市科学技术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作为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并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项目签约,列入自贡市科技计划的项目,自贡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贡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由自贡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拟定印制,项目承担者负责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履行签字手续。

 根据自贡市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项目合同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自贡市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的管理,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十八条 自贡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自贡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对拨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服务;

(三) 组织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自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项目;

(二)按合同书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 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受自贡市科技局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自贡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服务,协调项目的实施,做好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工作;

(二) 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三)向自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自贡市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填报自贡市科技局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市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的131日前提交项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自贡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据合同约定追回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拨款经费,对违约的项目执行者两年内市科技局不再安排立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自贡市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采取适合的验收方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自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对跨行业(部门)、跨区县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自贡市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主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合同期满之日起,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自贡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自贡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后,由相关科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计划合同书;

(二)自贡市科技局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研究与开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究与开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二)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自贡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确定。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参与验收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自贡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审定后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修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文件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自贡市科技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