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
 

自科管[20022

各区、县科技局:

    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为抓好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和《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四川省民营高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现将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和界定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或地方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实行技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的特点:其一、业务以科研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导;其二、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具备科技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民营性质;其三、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民营经营机制。

民营科技企业按技术特点,主要有以从事科研开发、技术转让为主,以技术咨询、服务、中介经营为主,以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和“科、工、贸”一体化等类型;按其经济成份,包括国有民营科技企业、集体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私营科技企业、个体科技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科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科技企业等类型。科技部门在认定时,除基本条件外,还要根据企业科技业务的具体特点有所区别和有所侧重。

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大创举。兴办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是促进科技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进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指出:要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也赢得了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科技行政部门要把推动本辖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为己任。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或地方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科技企业业务范围。业务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和销售。

2、企业为独立法人,具备科技企业的一般条件,具备民营性质,实行民营机制。

3、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生产设施条件,有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研究与开发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5、企业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技工贸总收入的2%

6、企业年技术性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年技术性收入、科技新产品销售收入总额占总收入的40%以上。

技术性收入包括:(1)、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2)、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所得收入;(3)、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科技新产品销售收入指在科技成果基础上转化和创新的产品收入。

三、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或地方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从事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产品范围按国家计委、科技部200111月发布指南认定。

2、企业具备民营性质、实行民营机制;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

3、企业批准为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经营2年以上,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企业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度总收入的4%以上。

6、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以上,人平均利税率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经营设施,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开发、服务性企业年总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技术性收入不低于50%

四、申请认定应当具备的手续

1、企业向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的专题申请报告。报告应阐明企业概况,企业以科技为主的综合条件,企业科技优势、重点、产业化主攻方向,企业“科、工、贸”及效益情况,企业的发展规划或设想。

2、填写《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或《民营高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3、提交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收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年报。

4、企业科技证书、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等证明书;产品或技术标准、证书,产品质检报告等。

5、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企业58人,高科技企业610人)职称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五、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认定

民营科技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审查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批;民营高科技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批。

对原有企业,科技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新成立企业,条件具备的创立时可同时认定,条件不成熟的可在成立时提出申请,经营1年后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颁发《科技企业证书》,民营高科技企业颁发《高科技企业证书》,并授牌,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明确: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责是:

1、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科技进步、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2、研究、拟订发展民营科技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3、认定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4、从事调研、统计、资质审查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从事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项目申报、职称申报、信息咨询、对外合作等服务。

 5、实施科技行政监督。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年度考核,企业1年考核不合格的,停止享受当年的政策优惠,如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其科技企业名称和资格。

 当前,科技部门要按照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强化宣传、营造发展环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扩大产业规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加强指导、引导和服务。

 希按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认定、发展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