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43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加速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 方面的综合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及标准、计量、信息研究、软科学研究成果等。

   第四条 申请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理了成果登记手续,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或本行业先进的,或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消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新的创新并在我市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我市重要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信息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均授予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奖状发给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和奖金发给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在市政府规定的奖金总额内确定。

    第六条 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奖励的具体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或区、县科委进行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在我市的国务院各部委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初审。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位承担并完成的某个单项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按程序单独上报。

   (四)市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按专业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请奖,由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上报请奖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送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请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项目初审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

   (三)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后的拟奖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厅局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除符合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中推广应用类奖励的项目外,市里不再评奖。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其奖励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