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杰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自贡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应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客观公正、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评选奖励的对象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对自贡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每次奖励的人数不超过5人,可以空缺。
第五条 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评选奖励的推荐人选:
㈠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发明专利或者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
㈡ 单项工业科技成果年新增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单项农业科技成果年新增农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上。
㈢ 科技成果生产应用三年以上,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由基层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式5份:
㈠《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推荐表》;
㈡ 科技成果应用后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证明;
㈢ 被推荐为有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事迹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与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和成果应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在《自贡日报》上公示15天,如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获奖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奖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条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所需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