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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工商局 自贡市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施办法 自科字[2003]53 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做好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工作,规范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国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资本运营和收益分配。以一般技术成果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经当事人约定,可以达到35%;以高新技术成果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经当事人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35%的限制。 第三条 技术出资入股所涉及的技术及资产评估,需经由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由技术出资方和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第五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国家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报告结果报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力,并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在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提交证明文件。 第七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第八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只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九条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认定书》和其它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第十条 在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技术成果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二)款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科学技术局、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