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企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自府发[20016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体制、技术创新和分配机制创新,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分配原则

    技术要素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引进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的后续开发成果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是指技术要素在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开发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的数额、比例支付技术要素所有者相应报酬。

    企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按技术要素的科技含量和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贡献率,合理体现其应有价值;要有利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有利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要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按贡献大小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分配方式与政策

    我市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和条件,采取一次性分配、多次性分配、按年度收益要配以及现金分配、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实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一)现金分配

    1、对在企事业单位中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骨干科技人员,可试行聘期内的协议工资,依据被聘用人员的专利、发明、承担项目水平以及聘用单位的财力、市场价位等因素,由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协商确定。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具体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发的技术成果对外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单位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纯收入中提取25%至35%,一次性分配给该项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完成人员和在技术转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4、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其所得纯收入,按25%至35%的比例用于单位内部分配,其中的20%至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者。

    5、企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该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1年起,连续35年内,从该项技术成果转化的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分配给该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6、企事业单位引进技术项目或专利技术,经后续开发、成功投产后,可在成功投产后35年内,提取所得收入的5%至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引进后进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者。

   (二)股权、期权分配

    1、以工业产权、技术秘密作价入股时,作价金额最高可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者可以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的40%的股权奖励。

    2、应用开发类的科研院所在改制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科技人员骨干可以持大股。以技术开发项目的转化应用为主的中小型股份制企业,骨干科技人员的持股比例可以占公司总股本的50%。对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核心骨干科技人员可以多购股份。

    3、转制科研机构按改制前1年净资产的40%计提职工集体股,职工集体股中属职工工会持有的部分在分配时,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应予以重点倾斜,该股份不转化不继承,定期按股分红。

    4、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所有者权益的增值部分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科技人员,骨干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不低于上述奖励股份的50%。

    5、企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无论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可以用不低于技术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该技术成果完成者或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其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所占股份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股份持有人享有所有权,并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6、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后1年未能实施转化的,应许可或授权技术成果完成人或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后进行该技术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技术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单位应享有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份中最高不超过35%的股权,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7、对公司制企业的骨干科技人员,可以采用期股、创业股等长期性的激励措施。实施期股激励,科技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包含有详细考核指标的期股契约。期股的来源主要由公司原有股东转让、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和配股权赠送。根据契约确定的指标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契约规定的比例以约定价格逐年兑现。期股激励必须由所在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同意。兑现后的期股,应当与公司签订托管协议,由公司托管。科技人员提前离开公司或者出现严重工作失误,不得再享有期股。

    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公司制企业可以在股本结构中设立科技贡献股,其股份红利作为技术骨干的年度奖金。科技贡献股根据技术骨干的工作业绩来分配。技术骨干离开公司或因故不再作为技术骨干后,不享受该奖金。

    此外,公司制企业还可以参照国内外有关做法,进行其他股权激励尝试。

   (三)相关政策

    1、企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之外单列,纳入实发工资总额统计。

    2、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合同经市、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签订的书面技术合同须经市、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企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获得收益,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0%至45%,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5、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成果转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利用单位的技术资料、设备的应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数额按单位和科技人员事先签订的协议执行。个人在与单位协商并取得单位同意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

     三、组织实施

   (一)人事、劳动、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要素的认定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税务部门负责核定技术项目的年纯收入和税收减免的审核;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负责审定技术要素分配方案。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的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转人事或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准。无主管部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直接报人事或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人事、劳动部门要协助有关单位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涉及技术成果权属或专利权的纠纷,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可根据需要临时建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委员会,对本单位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进行测算,在充分听取参与分配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公开、公正。分配委员会由单位的人事、劳动、科技、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内设机构和部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分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涉及自己的分配时应回避。

   (四)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由领取人签字、单位造册入帐,并由单位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五)技术要素的价值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无法评估的,可由当事人协议作价。

   (六)每年一季度,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实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单位上年度按技术要素分配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监督,保证分配的公平、公正。

   (七)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中出现单位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其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该单位停止实行技术要素分配资格1年。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退回领取的奖励,给予批评教育,1年内取消其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八)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效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内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市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