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  市地税局
贯彻落实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自科字[200034

各区、县科委、地税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的精神,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现将省科学技术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科字[2000]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所提到的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承包)项目申请免税的,必须签订有书面技术合同,并经市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市科协和市技协)和区、县科委认定登记,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二、申请免税的营业额是指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申请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报告,并填写自贡市技术合同项目免税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附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按属原则,交市或区县科委审查,再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市、区县科委分别负责辖区内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技术合同的认定。凡免征营业税额或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报市地税局备案;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科委转省科技厅认定(并抄送市地税局备案),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

    四、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项目完成后,单位、个人可持项目成本核算单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提取酬金(计提口径为技术合同金额扣除应交流转税金和原辅材料后的20—50%),由科委核定具体的奖酬金比例,用于奖励参加项目有功的科技人员。但是单位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