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科技局等
8部门关于自贡市市属自然科学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2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科技局等8部门联合报送的《关于自贡市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事关稳定大局,市科技局要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实行体制改革的科研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逐个制定改革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改革,调整科技人员结构,优化科研人员配置,进一步调动全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科技生产力的作用。

 

二○○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关于自贡市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经贸委  市体改办    市编办 市地税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62号)和《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室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自贡市委组织部自贡市人事局关于自贡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自委办[2001]41号)精神,现就我市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体制改革为核心,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服务。

      

二、改革目标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改组与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研机构企业化和产权多元化。自贡市轻工业设计研究院、自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自贡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自贡市农业机械研究所5个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的形式。自贡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自贡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自贡市环境科研监测所3个公益型科研机构暂保留事业单位性质。

    三、具体要求

   (一)认真做好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思想动员工作,保持转制科研机构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制方案,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要于200212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并按企业经营机制运行(其原核定的事业编制由市编委收回,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三)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和工商登记等有关工作。

   (四)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同时剥离后勤服务机构,加强科技研究开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

   (五)暂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型科研机构也要调整结构,减员增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要引入企业运行机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

     四、配套政策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推进科研机构转制

    1、原有正常事业费以2001年支出数为基数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和转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2、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改制经费,根据其资产状况分别确定。改制科研机构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净资产首先用于安置本单位职工、偿还个人欠款等敏感性债务。原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的科研机构,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从原有正常事业费节减的部分中补助。

    3、为促进转制科研机构的发展,按项目管理方式,对经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的项目,市财政给予经费支持。

4、转制科研机构从市财政局或原市科委借入的科技周转金,可转为政府持股或政府投资,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5、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之年起至2005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经市科技局登记认定,报市地税局审批,其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科研机构转制有关人员的安置办法

    1200212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

    2200212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凡不愿提前退休,则办理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在职职工晋升工资的政策,并缴纳有关社保经费。从批准离岗待退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可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工资档次与上一档的差额,发给补贴。原纳入财政预算的科研机构,离岗待退经费在科学事业费中开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因离岗待遇所发补贴不计入退休费基数。

    3、符合《自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搞活我市人才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的16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00]138号)规定的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延长退休年龄,退休时参照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4200212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科学事业费的科研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200112月市本级国有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和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支付;没有事业费的科研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5、离岗待退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要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21231日后退休的,所发补贴为待遇差的90%;20031231日后退休的,所发补贴为待遇差的70%;20041231日后退休的,所发补贴为待遇差的50%;20051231日后退休的,所发补贴为待遇差的10%;2007123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6、辞职人员按照市的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科研机构转制后,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转制的当月起,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的科研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3、按照《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4、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科研机构转制时资产处理办法

    1、科研机构企业化,其资产处置和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 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事发[1997]11号)和市国资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通知的通知》(自国资行[2001]17号)规定办理。

    2、转制科研机构现有生产经营和科研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债仅、债务及安置职工后的净资产,除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闲置资产和科技部门认定的大型精密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承担国家科研计划和行业性服务的仪器设备外,全部转为转制后的企业占有、承担、使用,其净资产作为国家投入的资(股)本金。

    3、转制科研机构经评估后的净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终止全民事业身份的职工,安置费标准按每人基数6000元,加连续工龄乘本人2001年月平均档案工资计算。如本人月平均档案工资低于本单位2001年月平均档案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档案工资的标准计算。职工可领取安置费,亦可将安置费作为对转制后的企业投资入股。

    4、科研机构转制前未弥补的亏损、尚未处理的亏损挂帐、潜亏等,经市财政局批准,按有关政策可从资产中核销。

   (五)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继续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2、转制科研机构申请高科技股份制企业上市,可优先推荐。

    3、转制后科技型企业经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六)转制科研机构享有充分自主权。

    1、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权依法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用工制度、工资形式和资金分配办法,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聘用。

    2、改革现行的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按岗聘用,竞争上岗。转制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资待遇。保留事业性质、实行企业运行机制的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原确认的计量检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重新确认。经市编委批准建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技术推广、检测、信息机构可报市编委予以重新确认。

    五、组织领导

   (一)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转制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协调、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科研机构按本实施意见制定转制方案,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科技局、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地税局等部门同意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转制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和实施转制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市内现行相关政策中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