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自贡市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府办发[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文)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8部门关于自贡市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发[2002]20号文)精神,为推动我市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技局等8部门关于自贡市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发[2002]20号)所明确的政策均自200311日起顺延1年。

    二、20031231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也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或者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工人,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

    三、科研机构向行政部门的借款、土地出让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房改售房资金(扣除统筹部分外)和科研机构改革产权过户涉及的收费等问题按我市改制企业政策办理。

    四.科研机构按照自府办发[2002]20号文和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转制方案,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其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地税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体改办和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五、本通知适用于科研机构退出国有性质、职工解除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自府办发[2002]20号文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劳保厅、省人事厅等部门转发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
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养[200220

成都市、自贡市、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局(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技厅

                   二○○二年三月四日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20025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科技部 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