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贡市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利意识,鼓励我市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引导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专利战略,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资助我市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

一、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3000/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件;

(四)涉外专利  5000/件。

二、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财政安排的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和前沿技术的专利申请以及支持我市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的实施,并引导我市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专利制度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基本建设以及与所申报专利工作不直接相关的方面。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我市的企事业单位;

(二)拥有有效的专利(申请)权,没有专利纠纷;

(三)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四)单位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

权的保护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扶持:

(一)属国家或我省重大科技专项,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保护;

(二)系列高新技术核心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与保护;

(三)国家、省或市级专利试点单位的重点专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四)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

单位实施专利战略。

二、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二)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项目实施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申请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由

自贡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及附件两部分组成;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由自贡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及附件两部分组成。

自贡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为申请的正式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专利情况、实施该项目的目的意义、项目实施方案、发明创造要点及作用、项目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准备情况、附件材料清单、项目实施投资情况等内容。附件为相关信息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有效专利(申请)证明。

自贡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为申请的正式文件,由申报人如实填写。主要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专利项目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金额等内容。附件为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效专利证明和相关文件,职务发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提供个人身份证。

(三)申报时间:  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申报在每年310日前完

成,特殊情况下的重点项目,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可及时直接申报。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同一件专利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第八条  项目评审立项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

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

(二)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知识产权局审定立项的项目,列入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计划,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正式立项。

(三)市财政局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收到市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要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取得的市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下达的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310日前,将上一年度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使用情况,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完成、中止、撤销、失败情况及使用效果)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真实的附件材料,并接受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资金,以后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申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和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对申请专利资助及专利实施专项资金以及使用专利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监督,严格把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贡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自知发[2003]2号文件)同时废止。